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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

欢迎海内外华人演奏家加盟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欢迎社会各机构、团体和个人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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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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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英译名WORLD CHINESE PERFORMERS MUSICIANS ASSOCIATION简称WCPMA)
  第二条 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是于2014年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的由世界各地的华人演奏家和演奏家团体组成的专业性音乐艺术表演类社会团体和学术组织,是集音乐演奏理论、演奏教学、交响音乐普及、器乐展示展演、举办国内外演出交流、器乐比赛、学术研讨为主要业务的世界性华人艺术社团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发展华人音乐艺术,促进国际演出交流。
  第三条 遵守各个国家或地区宪法、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音乐活动,努力提高华人演奏者的艺术水平,为弘扬华人音乐文化,促进国际演出交流而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督管理,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世界华人演奏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类艺术比赛及演出活动,组织演奏培训、教学、学术交流、交响乐和管弦乐作品创作、演出交流、演奏人才选拔、评奖,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联系和团结两岸三地及海外华人演奏家,推动世界华人演奏艺术繁荣和发展。
  (二)本会对入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相应的艺术展示机会。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华人演奏家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或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香港政府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香港政府警察总部社团事务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协会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卓能广场7楼A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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